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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巴南区婚姻登记中心

1、非婚同居作为现代人们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法律应当对社会公众的意愿予以充分地尊重当这种选择没有违反法律地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法律应当对此种选择予以承认并加以适当地保护 作者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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